此文撰寫於2021年10月,原文〈探討修訂稅務指引帶來的挑戰〉,當時稅務條例修訂引起教內關注。「教新」隨即舉辦了研討會作出探討,聚會有過百多人出席。近日不同事件又再引起討論,有見內容仍有適用之處,作出修訂再作分享。本文引述當時修訂《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的稅務指南》的相關條文作參考,嘗試提出一些考慮。(註1)
香港教會更新運動就著「2019香港教會普查」,兩年多前開展了「2021逆境中香港教會跟進研究」,主要就著三方面提問,包括社會運動、疫情及移民。其中一條相關問題:因應現時的社會氣氛/政治氛圍,堂會就不同議題曾作哪種程度的計劃及考慮?在9個選項當中(參下圖),「關注《稅務條例》88條對堂會的影響」,有27.6%堂會是正在考慮,連同已有計劃則合共33.3%;「改變堂會現行的運作模式」及「調整講道內容」亦是堂會較多考慮的選項。整體而言,當時香港教會因應時勢作出的考慮及計劃仍較保守。
紅線浮現
關於夥伴及捐獻方面,個別機構/教會或需檢視彼此的合作關係,而收受捐款的敏感度肯定亦會提高之餘,更會明確地拒絶「來歷不明或無名氏」的捐獻等。雖然暫時難以估計有機會踩紅線的團體有多少,但是宣教/媒體機構,有社關及政策倡議的團體則面對要即時調整的內部壓力,以確保是符合慈善團體的稅務豁免規定。(註2)
催化分拆
現時不少堂會的社會服務是屬於慈善團體(IR88),堂會以相應的租金使用場地,亦因彼此的伙伴關係,使用一些設施及協助推動關懷社區等活動。然而,堂會日後是否仍能如常使用場地?或許,該次的修訂之後會催化雙方重新評估未來的合作關係,以免一旦有事發生,一同受到牽連。
步步為營
我們知道大多數的宣教機構或多或少與不同地區有聯繫,部分單位有支持同工到過國內創啟地方及外地,他們或要考慮改變支持方式,包括資金流動及聯繫等,處理資金的運作,肯定是很頭痛的事情,於最新修訂《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的稅務指南》第67條的舉例,「例如將資金用於非促進其慈善宗旨的用途、嚴重違反其規管文書的規定、從事或支持任何非法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」。(18頁)因此,可以預見,教會團體在未來被覆查肯定比目前面對更大的壓力(註3)。
此外,對於一些宗派來說,面對的壓力亦相對較大,若屬下有一個單位涉嫌「支持、推廣或從事不利國家安全活動」,便會有可能影響整個宗派的慈善團體豁免繳稅資格。其實,已有宗派如火如荼進行分拆工作,可是有些單位的心態是,你做什麼其實是「很難迴避」,況且,組織架構如巨獸般龐大,要急也急不來。筆者同意這或許是實況,然而我們卻不能不作為!
適切作為
教會團體亦是社會團體之一,服務人群更是當仁不讓,然而面對相關稅務指引要有適切的作為,《敏捷》一書指出,敏捷的對立面是不作為,稱為「不作為的偏誤」(bias for inaction),提醒我們不要為「不作為」而找藉口,以致失卻敏捷應變的機遇,「在有不確定因素的情況下,這一切都會使我們不願意做出可能導致損失或後悔的決策。不想決策或刻意推延行動,永遠都有個看似完美的藉口,以至於我們時常拖延,或回歸千篇一律的選擇和規避風險。」(51頁)
結語
現時,我們逐漸看到有些慈善機構被究查,雖然當中因由未完全掌握,但是從相關報導帶來的衝擊,教會團體實在不能掉以輕心。基督教慈善團體一向熱心服務市民,如今處境提醒我們,需要留意相關稅務條例的要求,在思考與行動之間,作應作之事。
作者為香港教會更新運動總幹事
註1:《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的稅務指南》之慈善團體必須遵守法律並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:
12. 慈善團體必須將資源只用於進行慈善工作,不應從事或支持任何非法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。
13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》(簡稱《香港國安法》)第六條清楚訂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仼何機構、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《香港國安法》和香港特别行政區有關维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,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。
14.《香港國安法》第三條指出,香港特别行政區負有维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,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。
15.因此,從事非法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,或利用其資源支持或促進這種行為和活動的慈善團體,不會被視為真正的慈善團體。
註2:《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的稅務指南》之除非符合訂明的條件,否則行業或業務利潤須課稅:
21.稅例第14條規定,凡任何人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、專業或業務,而從該行業、專業或業務獲得其在有關年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(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),則須向該人就其上述利潤徵收其在每個課稅年度的利得稅。表面上,所有在香港從行業或業務活動所獲得的利潤須課繳利得稅。因此,某慈善團體如經營行業或業務應繳納利得稅,除非該慈善團體能符合稅例第88條但書訂明的條件。
22.稅例第88條但書載明,如慈善團體經營仼何行業或業務,從該行業或業務所得的利潤必須符合下列條件,才可獲豁免繳付利得稅:
(a)所得利潤是純粹作慈善用途,及
(b)所得利潤大部分不是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,及
(c)(i)該行業或業務是在實際貫徹該慈善團體明文規定的宗旨時經營的;或
(ii)與該行業或業務有關的工作主要是由某些人進行,而該慈善團體正是為該等人的利益而設立的。
註3:《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的稅務指南》之提交帳目及年報的責任:
65.本局會經常覆查免稅慈善團體的帳目、年報及其他文件,以確定其宗旨是否仍然是慈善性質,以及其行為和活動是否與其規管文書所表迹的宗旨相符。
66.如有證據顯示(a)某免稅慈善團體的行為和活動屬非法或不利於國家安全,或在其他方面不符合其表迹的慈善宗旨;(b)其收入和財產並非完全用於慈善用途,或(c)有其他影響其免稅地位的情況,本局會要求該免稅慈善團體提供進一步資料,以考慮是否繼續接受該團體為免稅慈善團體。
67.當本局從整體角度考慮後,認為某慈善團體嚴重違背其慈善宗旨(例如將資金用於非促進其慈善宗旨的用途、嚴重違反其規管文書的規定、從事或支持非法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),因而根本性地改變了其慈善地位及不再是真正的慈善團體,則本局可撤銷確認其免稅地位,並在適當情況下向其發出評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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