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「成功神學」深切影響的華人教會,很少談論教會的「罪惡」(sinfulness)。我們把教會不必要地理想化為「榮耀的教會」、「得勝的教會」等。探討「有罪的教會」,有助我們除掉幻想,真實而全面地理解教會的本質,並能辨識教會的偏差行為。
談論「有罪的教會」,並非陳述教會內個別聖職人員與信徒的軟弱犯罪,乃是指向教會本身的行為。華人教會向來信奉「教會無罪、信徒有罪」,犯罪是一小撮的教牧或信徒,聖潔的教會從不會犯罪。
基督新教甚少直視與討論教會整體的「罪惡」,只注重談論個人的罪行。這方面思考與教導的匱乏,造成後果是罪惡重複地出現於教會,而教會領袖常以「大局為重」逃避面對本身「罪惡」而悔改,把犯事者或指控者趕走,事件便告一段落了。
思考教會「罪惡」,乃真實地引導牧者與信徒,放下維護教會名聲的需要,或維護個別領袖與信徒的面子,謙卑地承認「旅途的教會」在追求聖潔的路上,有些時候會失足跌倒。教會本身沒有免疫力,同樣是蒙恩的罪人組成;自成立以來,不斷出現軟弱犯罪的事件。
借鏡大公教會
當筆者思索這個課題時,發現天主教教會在此的反省較為深刻。張春申於《教會的自我反省》(1975年),其中一章為「有罪的教會與至聖的教會」(19頁),他引申保羅的教導(弗五22-27),「我們的教會是聖潔無玷的猶如新娘一般;然而,在教父們的著作中,尤其是聖奧斯定,按照他的了解,這個光耀、聖潔沒有污點的教會,只在末日來臨時才會出現,換言之,現在在旅途中的教會,是一個有罪的教會。」(19-20頁)
回顧教會歷史,不乏出現信仰偏差的群體如「孟他努派」(Montanist)、「多納圖斯派」(Donatist)等,強調教會是由一群信仰熱心與純潔信徒組成,絕不容許有任何雜質存在。這些教派如同今日的若干堂會,把犯罪者排除在外,執行紀律,就確保教會的聖㓗。聖奧斯定(奧古斯丁)肯定教會常是「聖徒罪人混雜的群體」(corpus permixtum),這便是教會本質的真實寫照。
教會本身不是完美的,一間不會犯罪的堂會,只是我們建構的「幻愛」而已。Brian P. Flanagan 於 Stumbling in Holiness: Sin and Sanctity in the Church 指出教會「罪惡」可分為兩個類別: 個別領袖與信徒,集體罪惡。當指向「有罪的教會」乃表示以教會名義支持獨裁政權、教制權力架構對「性侵犯」及其它不義事件的漠不關心,甚至教宗與主教於納粹德國時成為「共犯」。
華人教會一向不正視「團體的罪」,因而美化教會到一地步,就是「屬靈教會」從不犯罪如今也不會犯錯。天主教神學家拉內(Karl Rahner)認為教會出現偏差的二分法:即是教會或領袖保持聖潔,信徒則在罪中掙扎。這種「非此即彼」的對立,展示是教制科層的管治,領導層(教牧、長執等)具有神聖光環,而一般信徒則是軟弱不堪。我們要問:「教會是否成為諾斯底式群體 ?」看不見的教會永遠是榮耀的,看得見的堂會卻醜陋非常。
正如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於1994年發表《第三個千年將臨之際》宗座牧函:「在天主與人面前,經常明認她自己帶有罪惡的子女。」(33) 教會領袖謙卑承認整個群體是「帶罪之身」,不是完美,更會行差踏錯,常常要回轉尋求上主,重回正軌。
辨識教會罪惡
理解教會的罪惡,意味著不同宗派、堂會與機構的掌權者,非個別成員而是集體在決策與判斷,也會犯錯。歷史上常見是教會領䄂為了保存本身利益,屈服於強權之下。納粹德國時,天主教或新教教會對政權殘害猶太人,默不作聲,這便是歷史記錄下來教會的罪惡。
教會掌權者,如同政治掌權者一樣,信徒要順服。但政權或教權迷失本性,不能按照上主心意賞善罰惡時,有個別或一小撮信徒提出質疑,不應視為挑戰權威,乃理解為幫助教會重回正軌,再走義路。反而,堂會內人人做好人,沒有人敢批評指正,只會縱容更大的惡。
每當堂會發生醜聞時,領導層的反應是要維護聖潔與榮耀的教會,儘量大事化小,小事化無,含混過去,就解決了事情。從而,教會披上「虛偽」的外套。教會只會針對個別的缺失,卻從不檢視其整體的罪惡。
無論是天主教或新教教會,長期在制度方面的缺失,造成權力濫用,貪腐與隱瞞罪惡,甚至縱容惡的滋生,這使我們重新察覺只處理個別的罪行,並不足夠。「有罪的教會」使不少教牧與信徒不舒服,但這是聖經、神學與歷史呈現真教會的面貌。惟有承認教會的罪惡,教導信徒辨識與監察,才能減少群體犯罪與犯錯,展示有血有肉人性化教會。相反,自以為義與隱瞞罪行的教會,是虛有其表,失掉真實,只會不斷流失信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