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期發生於堂會或機構的事件,或多或少是與體制的權力有關。華人教會甚少正面及深入剖析領導與權力之間的關係,或認為「權力」是世俗的遊戲,不會發生在屬靈群體身上。
有不少領袖以「僕人」身分自稱,滿口屬靈術語,但骨子裡仍論資排輩,講究名位。行使權力。教會常見的失衡現象 : 一端是在位一群有權者明明有權,卻棄而不用;另一端則縱容某位人士或領袖擁權自重,不受監管,造成濫權。
權力邪惡乎 ?
華人教會的屬靈傳統對「權力」存有成見,抱有戒心,甚至有把「權力」(power)與「權柄」(authority) 作比較,前者有害,而後者則是值得肯定的,因此教牧發揮屬靈的權柄,受到稱許;相反,教牧運用「權力」(或權術),就很有問題了 !
我們認信所有權力皆源自神,教會領袖並非權力的擁有者,只是受託於其組織的職分行使其合法合理合情的權力。本質上,權力是中性,亦善亦惡,有創造的能力,也有毀壞的力量。Andy Crouch於 Playing God:Redeeming the Gift of Power (2013)肯定權力是來自上主的禮物;當我們像神一樣發揮創造的力量,群體發揮使命,無論個人與群體所作,反映是上主形像的作為。
然而,罪性使人不知不覺要「扮演」(play)創造主的角色與位置。近期內地賀建奎進行違反倫理的基因編輯嬰孩,就是最佳的寫照。人不當地自大到一地步,迷信生物科學的權力,以神自居來生產新人類。政治或科學的「造神」(god-making)運動只會帶來人類社會的災難。
權力運用於教會(泛指地方堂會、機構、神學院、差會等),教會整體須要以理性及屬靈的視野看待 : 不過分把權力美化,有些視教牧為「屬靈偉人」,他/她領受的異象與使命,信徒不得有任何異議,只要順服。另外不成熟的看法,就是斷言否認個人與體制權力腐化的危險,漠視了權力的試探。海波斯(Bill Hybels)、趙鏞基、康希等名牧的跌落與失敗,我們不能簡化地合理為「聖人也有錯 !」作為遁詞。
權來自何方 ?
教會組織內,所有受薪工作者與義工,不論其職位高低,都有相應的、法定的權力。教牧、長執、堂委、部長、組長等各因其事奉功能而有不同程度的權力。有些教牧自憐堂會限權,現實是會議內的討論與議決,教牧甚至是列席而不擁有投票權,但教牧可以講道、教導與個別牧養,這些發揮出來的影響力,也是權力的正面運用,基本是體制不能禁止。除非該堂會極端到一地步,聘請教牧不用講道、不用教主日學、不用領會與開會等。(如有此等堂會,請通知我退休後去支薪返工而不用做。)
一般而言,權力來源有來自專業知識(教牧的神學與大學學位)、專業經驗(牧會廿年以上被稱為資深)、組織職位(如堂主任、總幹事、院長等)、技能與恩賜(講道精彩、關懷細心)、品格與靈命(忠心、委身、愛心、肯負責任等)。
學者Martha Stortz於 PastorPower 剖析權力在教會的運用,可分為三個層面 :
1. 在上的權力(power above) : 強調牧者的呼召與職位,與一般信徒有所區別,因著「神僕」身分的尊貴與特殊,配得會眾支持與追隨。當有會眾違犯會規,教牧理應行使「強制的權力」(coercive power),執行紀律。這方面的權力,可稱為「職位式權力」(positional power)
2. 內在的權力(power within) : 重視是領袖個人內在靈命與品格的感染力,別人察覺與欣賞,從而樂意授予對方有「統領權」,這是「個人式權力」(personal power)。
3. 同在的權力(power with) : 注重領袖與被帶領者之間互動關係,領袖樂意下放權力,信任同工與會眾,「賦權」(empower)對方,一同有分於權力分配,這就是「關係式權力」(relational power)。
基本而言,權力的運用有時類似「權力的交易」(power exchange),領導者的權力乃該組織大多成員所賦予(授權或賦權)。教會領袖於上述三個層面,因應不同的情景,靈活交錯運用權力。
權力怎制衡 ?
當教牧缺少了長執與會眾的信任,其權力的運用很可能是「有名無實」;而另一方面,教牧倘若認為已取得長執與會眾的充分信任,便不用向他人問責,不受約制,有可能會出現濫權情況。權力的適當平衡,正是華人教會急須正視與學習的課題。
學者Paul Beasley-Murray於 Power for God’s Stake 就以1995年英國231位教牧進行調查,有效回卷有151份。這份研究報告,有些有趣的發現,可供我們參考。大多教牧樂意與「強勢領袖」(powerful leaders)共事同工。美國教會增長學者 Peter Wagner也認為「強勢教牧領袖」(strong pastoral leaders)是健康增長堂會的首要指標。
「強勢領袖」(大佬)不一定不好,任何組織的發展均需要有人扮演「強勢領袖」的角色。開荒式領袖或創會牧師,於這組織的嬰孩期與青春期,通常扮演「強勢家長」。待組織由小型轉變為中型,議事由「一人話事」改為「集體商議」,權力需要重新分配。通常教會出現衝突或危機,就是習慣「權在我手」的領袖,要重新調應權力的分配,有些協調不來,再加上信任破裂,就會出現組織新領導班子與創會領袖的「權力對撞」,造成內傷與分裂。
同樣,當教會組織越趨向「公司化」(可參考馬保羅著《堂會確是一間有限公司。》),教牧要有足夠辨識,他/她到任的堂會,實質運作如同其它商業機構,同樣要按照法例處理事情。有些教會領袖慣以「家法」凌駕世俗法規,有時就會出現權力的挑戰。當堂會認為受薪員工失德失職而解雇,卻沒有參照勞工法例支付該員工解雇賠償,這項決策自然受到挑戰。又或堂會與機構不認同員工離婚而要求對方離職,卻不理會這樣做會觸犯「婚姻狀況歧視」,同樣這項做法會帶來質疑與挑戰。當獨立堂會辭退教牧,而辭退原因不足以服眾,就會惹起非議。獨立堂會作為公司,人事糾紛是內部事情,外人當然無權干預;但不當的做法必會受人非議,「有權任用」與「有權任講」兩者必會出現,任用的人無權限制外界的亂講與不當的言論。
心理治療師 Len Sperry 指出某些教會領袖具有「人格障礙」(personality disorder),如自戀、偏執、強迫、消極攻擊等,再配合事奉組織的固有結構與文化,就容易造成「職事的損害」(ministry impairment),對其服務的受眾帶來困擾與傷害。
不少個案反映,越是價值保守的信仰群體,這些群體尤其重視聖潔生活,強調與世俗對立的,較易縱容領袖出現濫權的可能性。就以性騷擾與性侵犯為例,華人教會的文化,家醜不外揚的心態,往往造成「濫權的溫床」,受害人只能啞忍,卻投訴無門,或高層使事件不了了之,公義未能彰顯。
避免領袖濫權,任何領袖同樣要按程序辦事、受章則約束,防止權力被濫用的可能。人不能高於制度,任何人宣稱不受約束,任意而行,則會導致濫權。另一方面,長執會或董事會對在位領袖諸多規管,處處提防,這樣的氛圍只會使領袖與組織棄權,放棄了使命與影響力,我們要問 : 這些失掉靈性力量的組織有否存留的價值 ?
結語
權力從來是一把兩刃的利劍,乃上主賦予人類,好好管理與運用。教會領袖要了解權力的試探與陷阱,否則不當的用權,有時會取得短暫勝利,但長遠有可能會輸掉了個人與群體形像。權力的信仰反省,是我們要常常思考,並承認未曾學好的一堂課 !
(筆者將於2019年4月12日建道神學院主辦「塑造香港教會前景學術研討會」第四組 : 教會內部權力與張力,按此文框架再作深入剖析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