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期台灣作家瓊瑤撰文交代臨終前醫療與身後安排等,帶來了有關「預設醫療指示」(Advance Directive) 的思考與討論。筆者早前於澳門聖經學院授課「教牧與社會議題」,堂上也有學生問及這方面,在此可作補充資料。
「預設醫療指示」,又可看作「生前預囑」 (living will),是一項有關病人自身健康護理的選擇,通常病人於心智有能力作出決定時,以書面說明一旦無能力作決定的時候,期望接受的護理形式。
2006年8月16日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,作諮詢及提交《醫療上的代作決定及預設醫療指示報告書》,並考慮在適當時候是否適宜立法。筆者曾撰文〈死亡可否由病人自決 ?〉(2006年8月18日),表達對這方面施行的一些疑慮。「預設醫療指示」已於多個國家,如澳洲、加拿大、英國及美國等引入預設醫療指示的概念與做法。倫理的思考,不是教條式的律法主義,乃是不斷透過聖經、傳統、理性與經驗進行對話與交流;經過親身經驗家人「預設醫療指示」,筆者已改變了對此的一些不成熟觀點。我也要多謝黃國棟、黃劉碧霞所作的專業回應 :〈照顧臨終病人的考慮:醫療決定和高風險醫療程序〉,對此課題提供了良好的辨識。2009年12月23日食物及衛生局推出《在香港引入預設醫療指示概念》諮詢文件,可惜教會內部對此討論不多。
一般有關「安樂死」討論,分為「主動安樂死」與「被動安樂死」兩大類別。前者指因應病人要求,醫護人員採取直接及蓄意行動,使病人進入死亡,如打毒針便是例子。後者則因應病人要求,可要求醫護人員中止其維生儀器與藥物,讓病人自然地死去。
基督宗教信仰理解「生命權」是上主賜予的禮物,人對自身生死沒有支配權;人不能扮演上帝角色,有權決定自己與別人的生死。生死課題,涉及「個人自由」 (individual freedom)與「社群價值」(community values) 之爭。高舉「個人自由」的立場,大多強調生命主權屬自身,因此個人享有自主與自由,無論選擇安樂死或自殺,皆以自身意願為優先考慮。重視「社群價值」的,則會從整體社會、病人家屬與醫護人員等來作理解與判斷,個別人士可能理性地或非理性地「選死」而「否生」,其他人士是否容許此等「傷害生命」的做法 ?
隨著醫療科技的進步,維生儀器、藥物與基因改造工程等,可延長病人壽命;對病人而言,原本是走向自然死亡,現今靠賴維生儀器與藥物,使病人反而陷於長期病痛或昏迷當中,也為病人家屬帶來長期照顧的身心與經濟壓力。
「預設醫療指示」並非安樂死,筆者也曾把兩者混為一談;基督徒常以「自然律」來作倫理思考,違反自然有時就等同違反真理。當病人事先自主拒絕若干入侵式(非自然)的醫療護理與照顧,明確表達意願,家人與醫護人員同意與尊重,讓病人有尊嚴地死亡,也是合乎信仰價值。正如筆者認識有些基督徒末期病患者,了解放射治療或手術對身體可能造成影響,因而拒絕有關治療,安心等待生命的終結,我們也予以尊重。
現時,教會要思考不應停留「預設醫療指示是否安樂死」,乃是怎樣預備老年會眾預備走進疾病與死亡。美國The Christian Medical & Dental Associations (CMDA),一群基督徒醫護與牙醫人員等,為「預設醫療指示」制訂Advance Directives Ethics Statement〈倫理指引〉,作為基督徒醫護員工的倫理立場。
郭鴻標於〈生死再思:從聖經和神學角度思考「終止治療」的倫理抉擇〉:「德國天主教及信義宗教會同意尊重『個人自決原則』,支持『生前預囑』的安排及紓緩治療;卻反對安樂死(Euthanasia)或在醫療上協助病人自殺(Physician-Assisted Suicide)10。筆者認為香港及中國華人教會需要參考德國教會的經驗,提出適切香港及中國處境的生命倫理論述。」美國信義會總會,為了教育信眾,更出版了 The Basics on Advance Directives,使更多信徒明白拒絕治療不一定違反信仰價值。
當然,筆者也不會把病人自主權益放得過高,甚至否定生命本身的奧祕。尊重生命,不等同延長人在世年日;問題是社會與教會還未曾預備好老齡化帶來的挑戰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