筆者對於協進會於2016年6月30日召開特別會員大會,議決來屆保留十席特首選委安排,不感意外。筆者有機會參與5月13日由協進會主辦的教會及機構領袖諮詢會,從與會代表發言所表達的取向,已預期會員教會及機構贊成的佔大多數。
任何組織的「投票政治」必是其持分者有其義務與權利,非協進會的教會及機構自然無權置喙及參與,筆者與其他人士意見只是製造一些聲音而已 ! 有一些信徒根本不理解協進會的歷史與運作,其會員機制界定了哪些宗派、堂會與機構為其合法的參與者。本港三大宗派如浸信會、宣道會、播道會基於傳統對協進會的神學與社關路線有所保留,一向不會主動或積極與協進會有任何合作的關係。
筆者於教會及機構領袖諮詢會,表達同情與諒解協進會承辦角色的難處。在場與會者伍山河牧師發言最多,他直接問我 :「倘若協進會真棄席,是否由『教新』來做 ?」筆者清楚予以否定,基本不存在「取而代之」的陰謀論,筆者也看不到「華聯會」或其它團體會做得更好。
對於教會歷屆被動參與特首選舉的小圈子「權力政治」,涉及的神學與倫理討論,教會內外已有不少討論。筆者關注是宗派與堂會如何於「權力政治」遊戲中,不致淪為只顧本身利益、不理民意的政治工具。從此角度看,要避免教內特首選委的「投票政治」帶來內部的政治張力,就不能用宗派或堂會為席位的代表單位,而是以個人為單位。自1998年3月15日首屆「基督教界普選」至2011年10月30日舉行的「選舉委員會基督教界別選舉」,基本是以個人而非宗派或堂會為合資格的參選單位。歷屆特首選委的產生,有些宗派的成員取得席位較多,有些則一席也沒有。試以2006年為例,當時7席中佔2位分別是聖公會與循道衛理,餘下是神召會、敬拜會等。
未來一屆既確定了以抽籤方式來抽出特首選委,筆者贊成以此表面「不民主」的方式來進行。過往特首選委的選舉方式,參選人根本毋須面向選民,教內根本沒有足夠討論空間比較政綱,只是動員投票站選「知名度」與「自己人」。這個方式輕易讓「中聯辦」及其代理人等,更能操控選舉的結果。
當教會理解參選人是以「個人身分」而非「宗派/堂會身分」,而宗派/堂會的角色只是核實參選人的「基督徒身分」(洗禮與否,由所屬團體確認,如救世軍不舉行水禮)。因此,只要基督教堂會已有註冊為本港合法的慈善團體,就能扮演參選人身分核實的角色。這位參選人萬一抽中,成為10位特首選委之一,他/她投票予誰,就與其所屬宗派/堂會無關。當然,他/她有責任於特首選舉後告訴教會其投票意向,然而參選人作為特首選委,他/她的角色不是宗派/堂會授權的投票人。假設某宗派/堂會有10位參選,又10位抽中為特首選委,這10位選委不是聽命於宗派/堂會最高層指示,他/她們又毋須「捆綁式投票」(10票全投某人)。
當我們對參選人身分有此共識,參選人只要合乎基督徒與登記為本港合法選民雙重身分,便可參與抽籤。筆者認為「低門檻」的方式,方符合平等與公平的選舉原則。2011年教內特首選委選舉,當時規定 :「只要有堂會或基督教機構作為團體提名者,或20個信徒提名,均可成為候選人,候選人亦不需繳交押金。」筆者認為是次選舉方式為抽籤,就不宜有任何不合理的篩選,避免任何政治勢力的干預。筆者不認為有30多萬信徒會參與「被抽籤」,抽中者不能退出或轉讓。惟有「真抽籤」才能把這場「權力政治」拒於教會門外,不把「投票政治」成為位置爭奪,才能造福教會的未來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