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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週評論:糾纏不清的政教關係 (下)

政教絕對分離 ?

1986年以「辛維思」(馬力) 為名的一系列政教關係文章,引發教會的熱切討論。本港教會經討論後,釐清政教關係的四種形態 :

「政」府機構與宗「教」團體、

「政」治活動與宗「教」信仰、

「政」治活動與宗「教」團體、

「政」府機構與宗「教」信仰。

這四層關係,相依共生,有重疊地方,也有分歧之處,既合又分,互相制衡,構成了基督教理解政教分離的共識。筆者嘗試以下表作分析 :

就第一層關係來說,「政」府機構與宗「教」團體,確立政教分離或獨立的原則,這便是美式的政教論述 : 「政府」與「教會」的分離(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),表明「政」府與宗「教」團體各有其權力範圍,兩者互不隸屬。政府按照憲法與法律保障宗教自由,且於施政方面公平對待所有宗教團體,不會偏袒、或厚此薄彼。

再看第二層關係,「政」治活動與宗「教」信仰,入世的基督教信仰不能迴避現實的政治,其信仰價值必進入公共空間,發揮正面的影響力。回顧歷史,美國貴格會推動「廢除黑奴」、英國聖公會與循道會參與「反對販賣奴隸」、歐美門諾會倡導「反戰和平」運動等,均是這個層面的廣義政治。當教牧宣講聖道時,聖道與場景之間的互動,必然涉及政治。問題不再是講一篇有關「政治講章」(這名稱是自相矛盾的),乃是上主之道要宣告、要命令、要挑戰、要責備、要審判、要指示,必與罪的結構產生正常的衝突,這便是政治。聖經啓示的三一神,站在窮人一方,是孤兒寡婦的保衛者。教會反對地產霸權、反對官商勾結、反對政府强拆十字架等,維護人權、維護言論與出版自由、倡導仁愛、公義與民主等價值觀,並非違反政教分離。

就第三層關係而言,「政」治活動與宗「教」團體,教會不可運用權力與資源支持或偏袒任何政黨或任何獨立參選人。堂會或牧牧要保持政治中立,鼓勵信徒投票,並為所有參選人一視同仁地代禱。筆者至今反對教牧參選,認為會帶來牧職的混淆不清,但樂意見到更多信徒透過選舉,帶著使命,進入不同議會服務市民。

教會可舉行集會,反對政府通過若干法案,如2003年有反對賭波合法化集會,2013年有愛家共融祈禱會等;或教會每年定期記念六四活動,這些廣義的政治,教會皆可以參與。2012年民間反對國民教育科大聯盟於政府總部的集會抗爭,也有神學生、教牧與信徒參與其中,反對洗腦式國民教育。

最後一層關係,「政」府機構與宗「教」信仰,政府要尊重不同宗「教」信仰與其合法進行的宗教活動,不得干預。任何涉及宗教的政策,不宜由政府單方面作出界定與規範,需要所有不同宗教團體經洽談討論後,達成共識,才可制定。筆者自然認為「政」府機構對待宗「教」信仰如同市場經濟一樣,管得越少越好,否則一管便會出問題。

結語

總括來說,政教關係既分且合,既合又分;因此,任何過度簡化「政教分離」的論述,只成為某種「自我約化」的信仰。學者Richard John Neuhaus指出 :「教會的首要政治任務就是要成為教會」,教會要成為所有人的教會,教會必須是「多元的群體」(community of diversity),包括族裔、國籍、階級與政見。教會首要效忠的是基督信仰與使命,但這不表示教會能「遺世而獨立」,教會要忠於真理,就要暴露與指斥任何把政權、財富、科技等偶像化,否定這些企圖絕對化的行徑。當有更多教牧與信徒,能夠不畏權勢「宣講真話」(telling the truth),及「活出真理」(living the truth),這便是教會於任何政治生態下能作出最好的貢獻 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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