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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週評論:《2014年版權(修訂)條例草案》與堂會事工

  目前,《2014年版權(修訂)條例草案》正於立法會審議中,未知能否通過。這條被網民與公眾形容為「網絡23條」,令人擔心一旦通過,就會限制了港人的言論自由。

  隨著本港主流媒體已逐步「染紅」,阿里巴巴已收購《南華早報》,又正洽購《明報》,網絡新聞與自由是我們僅有最後可互通消息的空間。《2014年版權(修訂)條例草案》內容異常複雜,連官員解說條文也不能一致,怎叫普羅大眾不關注一旦條例通過,我們現有享受的自由立即不被限制 ?

  有些基督徒認為聖經是沒有版權的,這要看怎樣理解。某些網絡聖經如You Version ,其使用條款說明了只供信徒個人閱讀,禁止為了商業目的而複製,複印,抄襲,售賣與轉售等。《聖經和合本》(1919年),其版權滿了50年,已成為「公版」(public domain),任何人使用而毋須申請版權。《新標點和合本》於1988年出版,其中涉及標點、分段、地名等修訂,而《新標點和合本》 則受版權條例保護。

  就以香港聖經公會為例,其〈聖經版權使用及申請〉說明 :「歡迎作者、出版者或機構於書籍、刊物或其他媒體中引用聖經經文(包括用於教會崇拜、宗教或非宗教性刊物)。凡引用不超過500節(《和合本修訂版》為1000節),其中不包含完整的書卷,或只佔書刊或產品內容一半以下,使用者無須預先獲得本會批准。」

環球聖經公會則表明 :「使用者若於非作銷售用途的媒體引用《聖經新譯本》經文,如教會的刊物、程序表、海報、幻燈片等等,則只須在引用經文後加《聖經新譯本》字眼便可。」筆者理解香港聖經公會「或其他媒體中」(適用於簡報、影音等),大部分中文聖經譯本,允准講員於崇拜或聚會引用,包括「簡報」(Powerpoint) 在內。倘若講員只於崇拜或講座使用有關譯本,問題不大;但講員的講道或講座要銷售,便涉及版權的問題。

  也許出版與翻譯華文聖經的機構,不會隨便控訴教牧與信徒侵權聖經譯本的行為,堂會更要留意是圖片、圖案、音樂與影片等侵權行為。

《版權條例》第76條說明涉及「表演、放映或展示或播放作品」時,「凡作為某會社、社團或其他組織的活動的一部分或為該會社、社團或其他組織的利益而表演、放映或展示或播放作品(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除外),並符合以下條件,則不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。有關的條件為 (a) 該會社、社團或組織並非為牟利而成立或經營,而其主要宗旨屬慈善性質,或是關於宣揚宗教,或推廣教育或社會福利的;及 (b) 表演、放映或展示或播放該作品的地方的入場費的收益,純粹是運用於該會社、社團或組織的目的。」

  這條例只容許堂會於特定聚會中播放音樂或歌曲,有免責權,而非涵蓋所有層面;然而要展示、放映、複製歌譜與歌詞等,便要向不同版權持有人或中介者申請。當堂會把整個聚會放在網絡,更有可能會犯法而不知。

  現有《2014年版權(修訂)條例草案》只在六方面有所豁免,豁免教學用途只在教育團體,NGO與宗教團體不獲豁免。基督徒一向重視守法,然而條例草案灰色地帶甚多,一個文本可有多個不同解譯。當政府拒絕引入公平使用原則,又要「先通過、後 檢討」,此類事後不能兌現的承諾不足以令人信服。《2014年版權(修訂)條例草案》一旦通過,教會整體事工肯定未見其利,先見其害 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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